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,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。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,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、取样对象、取样方法和时间。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“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”的措词,若存在此类措词,该报告无效。
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,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⑴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,宜为30a;
⑵当用于新建工程(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)时应为50a;
⑶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,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,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,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,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。
⑷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为4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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